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通讯员曹杰 戴凤君 10月15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区信用联社原理事长王海峰涉嫌受贿460余万元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2月至2011年6月,王海峰在任宿州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期间,多次索取、收受宿州市恒馨地产公司总经理陈彦、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庆等人贿赂,受贿数额钱物折合人民币计468.97367万余元及美元2000元,为请托人在贷款审批、岗位调整、职业晋升、子女就业、工作关照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牟取利益。王海峰当庭没有表示上诉。
(原标题:受贿460万信用联社原理事长获刑)